时间:2026-08-28 来源: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:3次
发文单位:广东省发展改革委、广东省能源局;发文时间:2026‑08‑20;施行时间:2026‑10‑01,有效期 5 年;废止原粤能规〔2023〕3 号。 依据国家发改委 31 号令,将节能审查 + 碳排放评价一体化实施,适用于省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。
“两高” 项目:按广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;两高项目审查权限禁止下放至县级。
省级审查
国家审批 / 核准项目;年综合能耗≥10000 吨标煤,或年煤炭消费≥10000 吨;报省、国家审查的项目必须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。
地市级审查:5000≤综合能耗<10000 吨标煤;或 5000≤煤炭<10000 吨;1000≤综合能耗<5000 吨标煤的两高项目(不得下放到县)。
县级审查:1000≤综合能耗<5000 吨标煤非两高项目。
国家层面复核 / 审查:重点领域≥50 万吨标煤:报国家发改委审查;10‑50 万吨标煤:国家复核同意后,由省出具审查意见。
跨地市项目:主体工程所在地市牵头;打捆跨地市项目由各子项目所在地分别审查。对指标滞后、审查质量差的市县,省级可调整或暂停其审查权限。